一、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:「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,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;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,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,並送立法院備查」,無論是「審議」或「備查」,均須立法院院會處理。 二、2008年政黨輪替以來,兩岸共簽署12項協議,1項共識,3項金融MOU,迄今無一經立法院依前開規定「審議通過」或「准予備查」,具體情形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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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次「兩岸協議」國會審查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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